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医政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市卫健体委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依据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第三条 :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限制临床应用。第四条: 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原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拟新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我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备案。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
承诺时限(天) |
1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030060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医政科
|
||||||||||
投诉机构 |
市中医药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
投诉电话 |
63030063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