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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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市卫健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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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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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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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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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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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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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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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中医药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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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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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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