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医政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市卫健体委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组织 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及实施细则。
检查 对中医药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抽查。
汇总 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分析报告。
反馈 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公示,责令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030060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机构
市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电话
63030063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