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项目认定、登记和评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科教文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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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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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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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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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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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03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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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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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中医药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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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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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