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项目认定、登记和评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科教文化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登记和评估或不予认定、登记和评估的决定。
送达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决定。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030061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机构
市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电话
63030063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