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师考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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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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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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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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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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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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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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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中医药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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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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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