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医政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市卫健委
实施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第四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第十条: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下放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中医医政〔2017〕23号):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下放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权限。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评审意见。

送达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评审意见。


追责情形

依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45
承诺时限(天)
6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61387603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机构
市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电话
630330063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