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执业资格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医政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市卫健委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62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初审意见。

送达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初审意见。

追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40
承诺时限(天)
6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63030060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机构
市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电话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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