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政策法规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卫医〔2015〕5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卫医函〔2020〕55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追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61387603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2楼中医药发展局(卫健委)窗口
投诉机构
市中医药发展局
投诉电话
63030063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