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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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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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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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卫医〔2015〕5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卫医函〔202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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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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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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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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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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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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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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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6138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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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2楼中医药发展局(卫健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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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中医药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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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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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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