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政策法规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卫医〔2015〕5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卫医函〔2020〕55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追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6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63030063
受理地点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2楼中医药发展局(卫健委)窗口
投诉机构
市中医药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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