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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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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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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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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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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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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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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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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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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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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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6138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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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5楼中医药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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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市中医药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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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0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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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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